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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新版)

[2024年7月25日] 来源:教育部  整理:Geilien.cn   字号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 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范程序,明确要求,提高科学性、可 操作性和实效性,引导各地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市、区)(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开发区等,以下简称 县)建设工作,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 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组织实施义务教育优 质均衡发展县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以下简称国家评估认 定工作)。各省(区、市)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统筹本地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督导评估工作。

第三条 国家评估认定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推动质量提升和内涵发展。突出对各地各校加强 党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改善办学条件、强 化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管理、提升教育质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等情况的督导评估,推动各地各校切实将工作重心放在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上来,夯实基础教育“基点”作用。

(二)注重实际效果和群众满意。充分发挥督导评估认 定工作“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作用,加快推进补齐学校办 学短板、现有优质学校挖潜扩容、提升薄弱学校办学水平、 促进新优质学校成长,持续扩大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覆盖面。

(三)坚持标准不变和实事求是。评估每一所义务教育 学校达到办学标准的同时,允许地方按照“实用、够用、管 用”的原则,根据人口峰谷变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等阶段性 学龄人口变化特点,前瞻研判义务教育需求变化,提升资源配置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

(四)统筹协调推进和减轻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总体进度要  求,稳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成熟一个、认定一个。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市为单位整体通  过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充分运用  人工智能、“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拓展“义务教育优  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平台”功能,实现数据和资源共享,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四条 国家评估认定工作流程包括资格审查、质量监测、社会认可度调查、指标审核、实地核查、结果认定等六个环节,依次进行。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未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等情况的,即终止对该申报县当年的国家评估认定工作。对未履行主体责任、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终止对该申报县所在省(区、市)当年的国家评估认定工作。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五条 每年1月底前,各省(区、市)向教育部提出 当年申报参加国家评估认定的县(以下简称申报县)。教育 部教育督导局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有关申报县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 申报县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通过资格审查:

(一)国家划定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开发区等);

(二)近3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中,未发生指标不达标或滑坡现象;

(三)按程序完成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督导评估和社会公告公示,按要求提交评估材料;

(四)再次申请国家评估认定的申报县,须整改期满并完成整改任务;

(五)申报县出现以下情形,立即终止其当年国家评估 认定程序,视情形取消其近3—5年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1.教育系统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师德严重违规事件或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事件;

2.将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文化课考试结果、培 训证书、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与招生入学挂钩,以违规考试等“掐尖”方式招生,设置重点学校或重点班等;

3. 出现“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未落实义务 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保障要求、拖欠教师工资等突出问题,社会舆论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4.落实中央关于规范“督检考”和减轻教师负担要求不力,师生反映强烈;

5.提交的督导评估材料和数据不实、弄虚作假。

第七条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与有关省(区、市)核对后确定资格审查结论意见。资格审查通过的申报县方可进入质量监测环节。

 

第三章  质量监测

  

第八条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每年5月下旬在国家义务教 育质量监测工作中统筹组织申报县教育质量监测,重点监测 四 、八年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状况,涵盖学生德育、语文、数学、英语、科学、体育、艺术、劳动、心理健康等 学科领域的核心素养、学业水平和发展状况等,形成分学科领域教育质量监测结果。

第九条  根据申报县学科领域教育质量监测结果计算义务教育质量综合系数和校际差异系数等。申报县义务教育质量综合系数≥0.5,校际差异系数≤0.15,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则为达标。支持各地进一步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边境国 门、革命老区等地区薄弱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建设力度,在计算义务教育质量综合系数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条 教育质量监测结果自监测年份起,3年内(含 当年)有效。3年内(含当年)参加过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 测的申报县,直接使用相关学科领域监测结果,不再重复监测。

第十一条 质量监测达标的申报县方可进入社会认可度 调查环节。未达标的申报县需进行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为3年。

 

第四章  社会认可度调查

 

第十二条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制作社会认可度调查问 卷,研发调查软件平台工具,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对通过质量监测的申报县进行社会认可度调查。

第十三条 社会认可度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县级人民 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行教育公平 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等情况,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 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价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减轻过重课业负担等情况。

第十四条 社会认可度调查对象包括: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及其他群众。调查采用抽样  方式进行,抽样数量一般按不低于申报县常住人口的1.5‰确定。调查对象中,家长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他各  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充分使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广泛采集社情民意。

第十五条 社会认可度≥85%,且未出现社情民意总体评价较差的情形,则为达标。

第十六条 社会认可度达标的申报县方可进入指标审核环节。未达标的申报县需进行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为3年。

 

第五章  指标审核

 

第十七条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组织国家督学和专家对社会认可度达标的申报县进行指标审核。

第十八条 指标审核原则上执行《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规定的标准,有关补充说明如下:

(一)对于一个独立代码、 一个独立法人、但有多个校 区的“学校”,以独立校区为统计单位。其中,对于教师在多校区上课的,记入其人事档案管理所在校区;

(二)除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教师交流轮岗比例外,其他指标均包含县域内民办学校;

(三)职业学校不得附设普通小学班、初中班;

(四)统计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时,对不足100人的农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可包含交流轮岗、兼职、走教的体育和艺术(美术、音乐)教师;

(五)因学龄人口峰谷变化、新型城镇化进程等客观因素,对学校规模、班级规模、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 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等与学生数量相关的指标造成阶段性 变化的,按照义务教育扩优提质总体要求,本着“实用、够 用、管用”原则,在保证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和基本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审核申报县提供的相关指标变化原因分 析、义务教育学龄人口和学位需求变化预测分析、教育资源配置解决方案等补充材料后,进行综合评估认定;

(六)对于直辖市、省会城市、中心城市等人口密度过高的中心城区学校,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可包括:经改造或改 建后,能够满足学生运动需要的、专用的、安全的校园内部活动空间,由当地政府或教育部门签订租赁合同等,保障学校上课时间专用的校园周边体育场馆活动空间;

(七)2016年以前建成的学校,音乐、美术专用教室数 量应符合要求,在保证音乐、美术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 下,不限制单间教室面积。最大班额低于30人的乡村小规模学校,音乐、美术专用教室不低于本校普通教室面积。

第十九条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根据指标审核情况,形成各项指标达标情况结论,并对是否通过指标审核提出结论意见。通过指标审核的申报县方可进入实地核查环节,同时列出实地核查重点事项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量指标原始数据或测算方法存在疑问的;

(二)定性指标信息不充分,不足以形成认定结论的;

(三)不同渠道信息存在不一致,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

(四)因学龄人口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部分硬件指标等不达标,需要实地评估内涵发展情况的;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实地核实的。

未通过指标审核的申报县需进行整改,整改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实地核查

 

第二十条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综合考虑教育督导年度计划、各省(区、市)当年申报县总量及对申报县开展的资 格审查、质量监测、社会认可度调查和指标审核结果等,确 定当年实地核查省份,并对其申报县或选取其部分申报县进 行实地核查。其余未进行实地核查的省份,原则上纳入下一年度统筹开展实地核查。

第二十一条 实地核查围绕“实地核查重点事项清单”, 全面考察申报县资源配置、师资队伍、行政管理和教育质量 情况,突出对学校教育教学理念、教师教学方法、现代教育技术、学校管理和学生评价等内涵建设软指标方面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以省为单位组织实地核查专家组(以下简 称专家组),每个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通过召开县级政府汇报会、查访政 府有关部门、核查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随机访谈等方式,对申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情况实地核查。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对申报县有关义务教育学校(含民 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抽样评估。抽样学校名单由教育部教育督导局确定,专家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抽样或对部分幼儿园、高中进行延伸查访。

到校评估时,专家组应开展教学活动观察、现场检查、 随机访谈、查阅档案等。主要观察点包括党的建设、章程制度、课程开设和建设、课堂教学、学生评价、教师发展、学生健康、班级规模、校园安全、校园文化和特色发展等。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应向申报县政府及所在市、省政府反馈评估意见,总结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的经验,重点指出存在问题,共同分析研判,指导改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应列出申报县问题清单和整改建 议,提出“是否通过国家评估认定”的结论建议,形成督导评估报告并书面提交教育部教育督导局。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向各地书面反馈督导 意见,下达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要求。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督促指导申报县制定整改方案,逐个列出具体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和责任部门、完成时限,并在2个月内提交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第七章  结果认定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根据各环节审核评估 的结论意见,形成对申报县最终国家评估认定结论,拟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名单,按程序报批后发布。

第二十九条 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复查制 度,督促各地各校持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下滑的县,撤销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称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国教督办函〔2019〕30号)废止。